第十四条
有效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督促检查落实。
(八)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建议,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听取有关重大事项或项目报告。
(九)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进行审议。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组织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十)对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十一)办理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