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每年九月为本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六月六日为放鱼日。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并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