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减少对农业生产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维护生态平衡。采取种群调控措施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上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