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遗鸥、大鸨、川陕哲罗鲑、北方铜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