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应当填写价格认定协助书,并附涉案财物相关材料。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涉案财物名称、种类、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出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涉案财物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