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