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