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门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价格认定。

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岗前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