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