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未按规定最低数量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

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