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所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三)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四)道路停车泊位所在区域被法律、法规列入禁止施划停车泊位区域;
(五)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