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安全、承载状况和停车需求科学合理施划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不得占压盲道、绿地、窨井盖;

(三)依法严格控制总量;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