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二)减少垃圾生成,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遵守控烟规定,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六)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