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三)驾驶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经过积水路段时低速行驶;

(四)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五)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等候、有序排队,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规范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各类设施,并主动为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七)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八)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