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奖励制度。

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