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乱扔烟头、果皮、口香糖、饮料瓶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二)随地吐痰、便溺;(三)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四)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五)随意张贴、悬挂宣传品;(六)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