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酗酒滋事;

(二)踩踏、躺卧公共座椅,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追逐、攀爬、霸占座位或者强迫他人让座,妨碍他人乘坐;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四)遇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现场指挥,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