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九条有效农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一)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限界范围;(三)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五)消防通道;(六)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七)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八)其他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