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