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房建设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交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二)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住房建设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的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