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制定的涉企惠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