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申请人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在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