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市场主体注销改革,在注销营业执照时,同步注销其他相关许可(备案)证。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