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有效本市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持续加强企业开办“一件事一次办”协同效能,推行企业开办“零成本·小时办”服务规范,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企业开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切实提高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程度。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