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二)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三)未建立巡查、检查制度,未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

(四)接到举报、投诉后,未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职务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