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拆除而未按照规定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中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