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整洁、完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修缮、更新或者清除;
(二)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亮度和噪声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禁止开启;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整修,整修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拆除;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当予以拆除;
(四)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当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以举牌、游走、流动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