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可控的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覆盖能耗监测、运行监管、指挥调度等监管工作。
市公园城市、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将管理的照明控制系统数据接入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根据自然光照度变化等情况由各维护主体统一启闭、调节亮度,其他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启闭、调节亮度。
遇供电紧张、极端天气、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启闭城市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