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未移交的功能照明设施,其建设单位为维护主体;已移交的功能照明设施,其接收单位为维护主体。(二)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为其维护主体;市政工程设施附属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其维护主体。维护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维护的单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