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移交的功能照明设施,其建设单位为维护主体;已移交的功能照明设施,其接收单位为维护主体。

(二)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为其维护主体;市政工程设施附属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其维护主体。

维护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维护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