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收到城市照明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设施不得移交。

政府投资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市政工程设施附属的景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一)符合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及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可以参照前款要求进行移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