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教育督导时,不得干扰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教育教学秩序。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督学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