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燃气领域突出问题。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与周边城市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

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