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的,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供电供水、燃气经营、物业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疏散人员、管制交通、切断源头、入户抢险等紧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