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燃气配件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三)定期对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四)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