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尚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商业街(区)等进行管道燃气改造。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