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及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列入预算并拨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