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和财产由本级工会在上一级工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对依法扣除有关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交上一级工会;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照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参考其他标准进行适当分割。

属于基层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