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重特大伤亡事故,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工会必须参加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报工会。

职工因工伤亡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支持、帮助职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