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等及时处理的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及时处理的,工会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上级工会可以跟踪相关处理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能及时研究答复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而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