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代表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邀请工会代表或者工会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