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