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