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