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在任期未满时,不得强制其提前退休、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优先保证继续劳动的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