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一至三名配备;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本单位协商确定。

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本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工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