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