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