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依法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