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和省拨付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专款专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