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依法冠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