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依法冠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