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优惠收费。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收费,并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