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防止被挤占、挪用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