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防止被挤占、挪用或者闲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