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四十七条有效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履行不适当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其履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或者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